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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发布日期:2005-04-20 访问次数: 字号:[ ]


受理单位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办理机构 烟台市发改委
承办人员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联系电话 05356631618
办理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乘车线路 口腔病医院 (北 297 米) 8路, 17路(南寨线), 18路, 28路, 45路, 47路, 49路, 55路东庄线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自条件具备次日起3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2014年10月国发〔2014〕53 号)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2014年12月鲁政发〔2014〕24号)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符合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5、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6、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提交材料

(一)项目申请人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提交初审意见;

(三)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及文件;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其中,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供相应的土地证明;

(六)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七)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九)具有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和相应专业资质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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