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人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提交初审意见; (三)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及文件;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其中,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供相应的土地证明; (六)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 (七)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九)具有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和相应专业资质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