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申请人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提交初审意见; (三)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五)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九)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十)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