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指南 > 行政审批类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发布日期:2005-04-21 访问次数: 字号:[ ]


受理单位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办理机构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人员
联系电话 05356631618
办理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乘车线路 口腔病医院 (北 297 米) 8路, 17路(南寨线), 18路, 28路, 45路, 47路, 49路, 55路东庄线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2014年10月国发〔2014〕53 号)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2014年12月鲁政发〔2014〕24号)

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家和我市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一)项目申请人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发展改革(经济发展)部门提交初审意见;

(三)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五)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九)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十)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备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