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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5 访问次数:   字号:[ ]



烟车改办〔2016〕7号

 

关于做好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各参改部门:

市级机关车改取消车辆的评估拍卖机构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即将进入评估、移交、拍卖阶段,为确保取消车辆的公开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做如下通知:

一、完善车辆相关手续

各单位应当根据《烟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将封存车辆的违法记录、违章记录、交通事故及债权债务等处理完毕,按车建立档案,确保车辆手续真实、齐全。

(一)移交拍卖车辆需要资料及条件。

1.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交强险保单原件(交至2016年12月底)

4.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12月底)

5.无违章记录和交通事故

6.车身颜色必须与原登记证书一致

7.车辆车架号(VIN)和发动机号必须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相同,且无凿改。如有变动应当在交车前到车管所作备案登记。

(二)报废车辆需要资料及条件

1.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无违章记录和交通事故

4.原单位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6.汽车前后牌照,如丢失应附证明

二、鉴定评估

各单位按要求备齐车辆资料、完善相关工作后,由市机关事务局组织鉴定评估机构到车辆停放地点进行车辆鉴定评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配合鉴定评估工作,按鉴定评估机构的要求移交车辆钥匙,如实提供车辆有关资料、说明车辆有关情况。鉴定评估结束后,鉴定评估机构将车辆钥匙、相关资料原件退还各单位。

市机关事务局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各部门各单位。

三、车辆移交

(一)报废车辆的移交。

根据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对登记时间在2001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车辆,不再鉴定评估,直接作为报废车辆处置;登记时间在2002年1月1日(含)以后的车辆,经鉴定评估无拍卖价值需报废的车辆,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作为报废车辆处置。

拟报废的车辆仍在各单位原地封存,由市机关事务局分单位、分批次安排报废拆解机构上门接收车辆,并与各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报废拆解机构按规定进行报废拆解和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报废回收款统一上缴财政部门。

(二)拍卖车辆的移交。

对批准拍卖的车辆,分单位、分批次进行接收,具体接车时间由机关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各单位通知。各单位应当先对车辆进行清洗,根据通知将拟拍卖的车辆协助拍卖机构送至指定的集中展示地点。移交时,随附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手续资料,填写《烟台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交接清单表》(车改方案表12)和《烟台市级机关车改车辆交接汇总表》(见附件2)。车辆手续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清洗的将予拒收。

四、核销账务

车辆拍卖、报废后各单位应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已处置车辆的账务核销手续。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完善车辆相关手续,积极配合评估、拍卖及拆解机构的工作,因车辆手续不全和工作不配合造成无法移交车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2.各单位应出具取消车辆移交前证明材料(见附件1),保证取消车辆能够顺利移交,办理过户手续。

联系人:孙永伟  6692765

附件:

1.市级机关车改取消车辆移交前有关情况证明

2.烟台市市级机关车改车辆交接汇总表

 

烟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烟台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代章)

2016年8月5日

 

附件1:

 

市级机关车改取消车辆移交前

有关情况证明

 

市车改办:

我单位车改取消车辆,车号:          ,已于移交前对该车情况进行查询,截止到        日,该车无任何违法、违章记录,无事故及债权、债务纠纷。

经核对验证,实际车身编号(VIN代码)和发动机号与登记证书、行驶证上记载完全一致。

以上证明是为该车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做出的承诺和保证,如有不实或失误,我单位将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车辆移交单位:(公章)

2016年  月   日


附件2:

烟台市市级机关车改车辆交接汇总表

移交单位:                                                                      编号:

车牌号

品牌型号

车型

车架号

购置价格

(万元)

购置日期

行驶里程(公里)

备注

移交单位意见

接收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移交单位经办人:                                        接收单位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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