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烟台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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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中央和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对我市进出口环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公布,本清单将根据国家和省价格管理政策的调整动态进行调整。 附件:烟台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目录清单 附件 烟台市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目录清单
备注: 1. 收费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水规〔2019〕2号规定执行。 2. 列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实行市场调节项目: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存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和理货服务费。 3. 根据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关于降低烟台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交发〔2021〕13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费标准在上述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继续降低20%;对散杂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对中韩航线客箱船、客滚船减免引航费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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