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执行《烟台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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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烟台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经研究确定,现将《烟台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烟价〔2018〕126号)延期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台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烟台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 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政策,及时疏导燃气经营企业购气价格矛盾,加快建立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因上游天然气供气价格调整导致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变化,需对烟台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燃气经营企业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包括城市门站价格、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第四条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坚持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的原则,灵活应对上游价格变化,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 第五条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当燃气经营企业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施联动,由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联动或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联动,在配气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与企业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同向等额联动。 第六条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公式为: 非居民用气联动差价=(计算期天然气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基期天然气加权平均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计算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差价 第七条 供销差率按照《烟台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每季度末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天然气购气情况(包括不同类型天然气的气量及价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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