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3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黄渤海新区经发科创局、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长岛综试区经济发展局、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便利度,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山东省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字〔2023〕155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规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简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在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时,免除“提供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登记证明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只需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或者买卖合同(固定车位系租赁使用的,还须提供出租人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电动汽车拥有证明,即可通过“网上国网”APP、“爱山东”APP等线上渠道或到所在地供电营业厅申请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报装。通过“刷脸办电”“爱山东”APP亮证等方式提供身份证明、产权等信息的,免收相应证明材料。

二、居民小区条件认定标准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相关标准,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建设电缆桥架、保护管、电缆通道至专用固定停车位,在停车场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电表计量间,配电室至电表计量间敷设供电线路,并安装计量箱、表前开关、表后开关,预留用电容量、充电设备安装位置)。

2.为供电公司直供电的居民小区。

三、小区名单公布

1.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定期梳理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名单,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相关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小区名单公布之日起,该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桩报装不需再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3.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在部门网站公布、更新符合条件的居民小区名单,供电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在各营业窗口、服务台、社区网格群等渠道同步公告。

4.居民小区若存在部分停车位因人防设计等因素,暂无法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该部分停车位的充电桩报装仍需提供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登记证明材料。此类小区在名单公布时予以备注说明。

四、其他

1.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电网企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对小区内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或现场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隐蔽电源管线的走向,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施工建设、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

2.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负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负责履行对管理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巡查、秩序维护及安全告知,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安装)单位负责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基础设施质量安全,供电企业负责保障产权范围内的充电基础设施供配电设施及计量表计安全运行。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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