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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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有关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机构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烟台市市级机关幼儿园托班保育费试行最高标准为1200元/生·月。幼儿园可在限价范围内,结合办园实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须严格执行本复函核定标准,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收费或增设收费项目。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开收费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财务管理。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各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账务设置,对保教费、保育费及其他收支分账核算。完整留存收支台账、代收代付记录及原始凭证,积极配合成本监审(调查)、收费核定等工作。 (三)强化督导落实。请你局加强日常监管,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工作。 三、执行时间 本复函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执行期间,若上级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特此函复。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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