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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发布日期:2012-04-25 访问次数: 字号:[ ]


受理单位 烟台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办理机构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人员
联系电话 05356631618
办理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菜市街46号
乘车线路 8.18.50.28.17路公交车口腔医院站点下车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办理依据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制定。”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文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经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办理条件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3、项目选用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
4、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5、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6、项目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7、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其他节能要求

提交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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