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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境外融资项目上报审核

发布日期:2016-04-27 访问次数: 字号:[ ]


受理单位 烟台市发改委审批窗口
办理机构 烟台市发改委
承办人员 姜彬
联系电话 6631615,6631617
办理地址 烟台市芝罘区菜市区46号行政审批中心三楼
乘车线路 口腔病医院 (北 297 米) 8路, 17路(南寨线), 18路, 28路, 45路, 47路, 49路, 55路东庄线
在线办理地址
许可期限 自条件具备次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省发改委鲁计外资[2004]1128号
办理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国家和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提交材料 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请示初审的文件; 2、项目单位请示初审的文件; 3、项目申请报告;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5、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6、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7、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的第三方文件; 8、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9、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提供信息报告等相关附件(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2)项目投资背景情况;(3)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4)工作时间计划表)。
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及拟稿—>提交委内分管科室会签—>出具正式转报文件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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