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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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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管理,切实保障招投标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牵头起草了《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535-6252922,电子邮箱:fgwggb@yt.shandong.cn。
附件:《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烟台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我市招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管理,切实保障招投标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投标担保管理。 第三条 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相关工作;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管理部门的具体需求,建设、运行和管理维护投标担保电子系统;招标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投标担保电子系统进行投标担保的收退。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承担其缔约过失责任的担保。 第五条 投标担保的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保函形式。 (一)货币形式的担保包括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以现金形式缴纳。 (二)保函形式的担保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以下统称保函),保函分为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货币形式与保函形式的担保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选择担保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鼓励采用电子保函作为担保提交形式。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担保电子系统建设和管理,推动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和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对接,实现投标担保线上收退,为市场主体选择电子保函提供便捷高效的担保渠道和服务,提升投标担保收退工作的规范性、保密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 投标担保的设定
第七条 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专用账户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段/包)名称、收取方式、收取金额、到账截止时间、退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收取、退还投标担保的,需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 投标担保收取的金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
第三章 投标担保的收取
第九条 投标人采用货币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潜在投标人通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到账截止时间之前,通过“工程建设交易平台”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从其基本账户缴纳到招标文件规定账户,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资金到达专用账户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从其本人账户转出;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自然人)的名义提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开设的投标保证金收缴账户,专用于核算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专款专用,只能通过此账户收缴、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投标人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的,鼓励使用电子保函,投标人必须与保函中的被担保人一致。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负责核验保函相关手续,集中公示,接受监督。 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保函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需如实填写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名称(全称)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若允许投标人分别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 第十二条 以货币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到账或保函生效后,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应将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在投标截止时间推送至交易平台,集中公开、接受监督。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将作为确认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的凭证。(参考济南,与中心商榷)
第四章 投标担保的退还
第十三条 以货币方式提交的投标担保,退还本金时,按托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招投标进展情况,可通过“投标担保管理系统”完成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业务操作: (一)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系统自动按原路径带息退回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担保; (二)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系统自动按原路径带息退回非中标人的投标担保; (三)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最迟5日内,发起退回中标人的投标担保; (四)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项目招标失败公告,发起退回已收缴的投标担保。 第十四条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出具保函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自书面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招标人终止交易的,如已收取(潜在)投标人投标担保,招标人应及时按规定退还投标担保,由此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招标过程中发生质疑、投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保证金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待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理后,按照处理结果和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第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担保: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中标人未按交易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照上述规定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应在“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主动公开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事由,对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不予退还投标担保决定有异议或招标人未按时退还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可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负责所开具保函的真伪查验、索赔处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因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未及时提供到账信息或保函生效信息导致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活动,影响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投标担保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和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担保管理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泄露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报请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未按照相关文件及时有效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提交虚假保函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擅自使用、挪用、支付保证金账户资金,或存在违规操作保证金账户行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并积极引导其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x月x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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